国土小知识
时间:2024-08-27 02:15:01 点击次数: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如果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则要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所谓“没有条件复垦”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复垦被破坏的土地的技术、设备而无力复垦的情况,也包括由于土地被破坏的程度十分严重,复垦非常困难或得不偿失的情况。“复垦不符合要求”是说复垦后的土地利用不符合国家对复垦规定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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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这一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地籍调查是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登记申请的基础上,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地籍调查的数据、图件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作好技术准备。因此,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其资料成果经土地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地籍调查分城镇地籍调查和农村地籍调查。我国农村地籍调查是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行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除调查土地类型、面积、利用状况外,还要查清各级行政区界线和村及农、林、牧、渔场,以及居民点外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为开展农村土地登记提供依据。

  地籍测量是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的。权属调查是在现场核实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并通过本宗地与相邻宗地使用者的现场指界,标定宗地界址,丈量宗地界址边长,绘制宗地草图和填写地籍调查表。在此基础上,依据权属调查资料开展地籍测量。地籍测量分为地籍控制测量和地籍细部测量两大部分,测绘每宗土地的权属界线、形状、位置、地类等,绘制地籍图,量算面积。地籍测量成果是土地登记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具有法律性质的测绘工作。

  《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依照一般土地登记程序办理,即根据错、漏登记宗地的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土地登记申请书,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同时书面通知原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的,原土地证书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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