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对于网络传播学来说,网络用户就是一个奠基性的专题,很多网络传播现象以及理论的变化,都是在网络用户变化的基础上发生的
关于网络用户的相关真题,近几年的相关线+道了,即使不考到单独的论述题,也会在其他的论述题中以一个答题点来出现
所以今天这期的内容爱宝们一定要认真理解呀,好啦,先来看看本期专题结构图:
这可能是你没有关注过的算法知识,用7篇大佬论文告诉你算法的高分答案!|专题06
融合新闻中,受众思维与用户思维的区别。(简答题,武汉大学440,2022)
简述新媒体时代受众地位的变化。(简答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334,2022)
简要分析网络直播如何重构了传受关系。(简答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40,2022)
传统媒体受众和互联网时代用户的不同(简答题,中国政法大学334,2022)
谈谈新媒体时代下“受众”向“用户”的转向(简答,广州大学440,2023)
平台传播时代,受众转变为用户,受众概念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论述,苏州大学440,2023)
新媒体时代,媒体与变成用户的受众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哪些变化?(简答题,河南大学440,2022)
用户创新是什么,谈谈新媒体下用户创新的意义。(论述题,中央民族大学820,2022)
受众对新闻媒介存在哪些决定性影响?(简答题,华南理工大学334,2022)
联系今天的媒体实际谈一谈受众的能动性遭遇的挑战。(简答,西南大学334,2023)
在互联网时代下,传统媒体受众思维向用户思维的转变(综合应用,河北大学440,2023)
在社交媒体时代新闻受众如何实现到用户角色的转变(简答,华南理工大学440,2023)
来编辑部将会用社区用户代替受众,新闻也将从“做内容”向“做产品”靠近,谈谈你的看法(论述,安徽大学440,2023)
简述如何理解“作为新闻生产者的网络用户”。(简答,郑州大学851,2023)
为什么说受众对新闻媒体兴旺发达至关重要?(简答题,中央财经大学440,2023)
分析数字时代的消费者行为模式(论述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334,2023)
结合经历,论述受众如何被商业资本转化成数字劳工(论述,浙江传媒学院440,2023)
受众是指具有特定经济现象,潜在的消费者。请用传播学理论来进行分析(论述,南京林业大学440,2023)
解释“作为人民的受众”和“作为消费者的受众”(简答题,北京邮电大学617,2023)
简述世界媒介素养教育研究范式的变化。(简答题,吉林大学440,2022)
试述网络时代的媒介素养的基本情况,有什么缺失,需要怎么改进?(论述题,北京交通大学852,2022)
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对公众的媒介素养有什么新的要求?哪些是不变并且仍需坚守的?(论述题,北京外国语大学440,2022)
什么是新闻素养?如何培养新闻素养(简答,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334,2023)
阐述媒介素养及其起源和发展过程,要求以社会热点事件为例,从实践层面对媒介素养予以论述。(论述,厦门大学440,2023)
网络时代,个体有了另一种生存方式,那就是数据化生存。数据,不仅是个体思想与见解的记录,也是个体的行为、活动的另一种形态,数据成了个体的映射与化身。
社会化媒体应用、移动终端进一步刺激了个体数据的生成,未来可穿戴设备将使得更多人体本身的数据得到记录与分享。尽管每个个体的数据化有整饰的成分,但是,这些数据至少在记录个人行为的同时也记录下了很多社会场景、社会活动,并传达出其背后的社会情绪。这些记录,可以与大众媒体的记录形成一种补充、印证关系。数据记录的个人碎片,与大众媒体的内容整合起来就是更丰富的社会图景。数据反映的个人史,累积起来,也会成为社会史的一个部分。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种数据化,也会使个体暴露在更多的风险中。正如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指出的,在今天这个时代,遗忘变成例外,记忆成为常态,人类住进了数字化的圆形监狱在未来,人们会更需要争取自己的数据的不公开权以及被遗忘权。
在网络中的人际互动中,人们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的“表演”成分。头像、昵称、交流手段、自我披露程度等,都是表演的策略。事实上,表演不仅存在于人际互动中,在网络的群体互动和其他各种平台上,表演也是用户的一种常态。
网络的“虚拟性”这一前提,给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表演舞台和表演手段。网络中的互动,正是基于人们的现实需求进行的多重表演。要更好地理解与认识虚拟性前提下用户的行为及其互动,仍应从人性出发,需要借助传统的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理论。用户的“表演”总是以对角色的设定为基础的。角色扮演是表演的主要过程。
网络将终端、内容、人、服务等连接起来,使之成为一张巨大的网。而网络用户在这张网中的角色,是一个个的节点。近十年来的社会化媒体应用,更使得用户作为节点的存在感变得明晰。作为网络节点的个体,一个重要的意义,是成为社会连接的单元。当个体成为网络的节点时,这个节点也就越来越多地具有了传播中心的属性。
今天的网络,不只是向用户提供内容,还需要向他们提供社交平台以及与生活工作相关的各种服务。每个用户在内容、社交、服务这三方面的需求和行为特征都是有关联的。人们对于内容的需求可能会决定他们选择什么样的社区。社区中的氛围,会影响人们的内容选择取向。而人们在内容消费上的偏好,也会与其服务需求有一定的相关性。
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在网络中的生存还出现了另一个特点,即并发性。在当下的网络环境之中,网络用户逐渐开始在同一时空下完成越来越多的事,人们的行为也出现“多道并发”的特点,但与此同时,多任务的处理可能会导致用户的注意力难以集中,处理任务的效率下降从而面临对大脑容量以及任务效率的挑战。
新传播格局中, “受众”概念已不再适用———他们改变了相对于专业媒体 的被动地位,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对专业媒体的控制权。虽然一直以来专业媒体也号称以 “受众为中心”,但这不过是一种商业策略,实际上专业媒体始终是以编辑部为中心的。
在新传播格局中,用户与专业媒体的关系出现根本性变化。对于专业媒体来说,用户已经从抽象的 “乌合之众”变成实体性存在———他们以点击、点赞、转发、评论等方式使用专业媒体,与之展开即时性互动。国内许多专业媒体甚至将用户数据纳入业绩考核标准。这些跳动的数据彰显了用户的主体性,甚至成为专业媒体生产调节的 “指挥棒”。
用户不但不再是传统媒体的对象性存在,借助网络赋权,他们成为新闻 “产消者” ———集新闻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于一体。
由于传统媒体产业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的特点,市场进入门槛比较高,从而形成了记者职业的 “边界机制”。网络社会结束了大众传播渠道的封闭,从网络论坛、博客到微博、微信、快手、抖音,普通用户可资利用的传播渠道越来越多,进入门槛越来越低,声量越来越大, 出现了人人都是记者 (发布新闻) 、人人都有麦克风 ( 发表意见) 、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 ( 诉求利益) 的新景象。
作为新兴生产者,如今越来越多的新闻首先由用户在自媒体、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引爆舆论,专业媒体随后跟进报道。这种用户设置议程影响专业媒体的现象也被传播学者称之为 “反向议程设置”。也就是说,新闻生产、议程设置的权力掌握在用户手里。
用户不仅以新闻生产/传播/消费者身份确立了其在传播网络中的主体地位,而且在新传播格局中从边缘走到中心。本来,“网络-节点”模式无所谓边缘也无所谓中心,但从每一个用户节点出发,则构建了以其自身为中心的独特的信息环境。
在新传播技术的推动下,从受众到用户,从客体到主 体,从边缘到中心,用户已成为新传播格局中的主导力量,新闻学研究也应改变传统的专业媒体中心视角,围绕用户重新思考何谓新闻等问题。
新闻本来是人们口口相传的新鲜事,建制化的大众传媒业兴起后征 用并重新定义了这一概念。然而在今天,随着用户新闻的崛起,“新闻的定义发生了 改变: 它从一种机构特权转变为一个信息传播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各种正式的组织、 非正式的集体和众多个人都存在于这个生态系统当中”。
在新的传播格局中,专业媒体的 “新闻” 与商业自媒体、个人自媒体,甚至普通用户上传的信息,在用户朋友圈、今日头条 等媒体平台上统统混杂在一起,共同组成了用户眼中的 “新闻”。新传播格局中精英主义立场的专业 “新闻”观逐渐被解构,何谓 “新 闻”的定义权重新转移到用户。用户眼中的新鲜事———即用户 “新闻”,这些内容登上专业媒体,体现了专业媒体对用户新闻定义权的遵从。
舍基用“大规模业余化”来形容今天的新闻生产特点,并认为由于普通用户呈海量规模、弥散式分布的特点,这些微不足道而又彼此分离的个人知识,一旦通过互联网联接起来,就会形成巨大的力量,不妨称之为 “业余的专业性”。比如,恰好在新闻现场的普通用户,作为 “目击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新闻,比职业记者更加便捷。
除了用户新闻生产,更活跃也更值得关注的是用户参与下的新闻再生产的过程。用户通过留言、评论、转发新闻,不断将新的事实信息、价值判断、情感代入其中,新闻的意义在这个过程中不断丰富、不断变形,而且往往成为二次传播的内容被整合进去,传播链条交叉套叠,不断形成新的“新闻包裹”。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人对手机的身体植入性使用,与天网系统、物联网、可穿戴设备等技术的演进,线下世界与线上世界已经融为一体。在新的社会结构中,真相挖掘更多从核查被遮蔽的事实,转为在大量纷繁复杂的数据中穿行,寻找不同数据之间的关联,甚至进行数字权限的篡改。
适应以上网络社会结构特点,“用户协作的数字化真相挖掘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典型的就是维基解密的出现。新的传播生态下,新闻事实呈碎片化、滚动式,由各种主体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每个人都可以宣布他所认定的真相———有权力部门宣布的 “真相”,有专业媒体报道的 “真相”,也有当事各方通过自媒体发布的 “真相”,更有商业自媒体、普通用户认定的 “真相”。他们各有自己的利益,各有自己的情感投射,各有自己的叙述方式, 各有自己的解释框架,在喧嚣声中竞争对真相的定义权,公信力崩解为 “私信力”。
技术-商业力量的驱动,促使新的传播平台不断迭代,不断最大限度地扩展用户,搅动用户,激发用户生产积极性。从博客、微博、微信 到知乎、快手、抖音,越是新出现的媒体平台,用户使用的技术门槛越低。
而且随着竞争愈益激烈,各种平台媒体纷纷采取 “用户下沉”策略,开发二三线城市及农村地区用户,让更多普通人参与到内容生产和分享中来。
从微观看,用 户新闻成为一种社会活动,无法具有专业媒体的稳定性、持续性,但从宏观来看, 在各种复合动力的交叉作用下,用户新闻始终保持海量生产状态。
斯麦兹是传播政治经济学学派的奠基人之一,他在 20 世纪 50 年代提出了 “受众商品论”的理论雏形,在 1977 年发表的论文 《传播: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中正式提出了系统的 “受众商品论”。
斯麦兹指出,大众媒体能够生产出 “受众商品” 并将其出售给广告商,媒体从广告商那里获得的货币当量的价值即 “受众商品” 的交换价值或价格。
在斯麦兹的理论中,“受众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广告商能够购买并使用 “受众商品”为其进行 “受众劳动”。斯麦兹指出,“受众劳动”的本质是为广告商进行产品营销,即营销劳动。受众的这种劳动创造了对广告商品的需求,这正是垄断资本主义广告的目的所在”。正是在 “受众劳动”的意义上,斯麦兹指出,在大众媒体十分发达的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中 “大多数人的非睡眠时间都是劳动时间”,因为受众无时无刻不浸润在媒体广告的宣传当中。
相较于传统媒体,社交媒体平台的主要特征是,用户在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有学者认为,社交媒体平台中用户的这一特征,挑战了斯麦兹 “受众商品论”中“电视媒体强迫观众观看”的假设,而这种 “强迫性”正是受众的观看成为劳动的前提。但更多的学者认为,用户主动创建和发布信息,恰恰证明了他们在消费平台内容的同时也为平台进行了生产活动。
在互联网社交媒体时代,不同学者对互联网平台生产出的 “受众商品”的界定存在很大差异。学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是将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应用于社交媒体平台的集大成者。他将斯麦兹的“受众商品”发展为了社交媒体平台中的“互联网产销者商品”。
福克斯的 “互联网产销者商品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著作《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中。福克斯认为,传播媒介为大众提供了文化消费和社会交流的平台,同时也是一种创造利润的方式。他将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与马克思的理论相融合,将用户作为一种生产者引入社交媒体平台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创造中,试图对社交媒体平台中的生产关系进行全面考察。
首先,福克斯指认了社交媒体平台中用户与传统媒体中观众的区别。他指出,传统媒体中的观众是被动的观看者,而互联网平台中的用户则更具主动性,是平台内容的创造者。他认为,斯麦兹的“受众劳动”与“受众商品”概念非常适合于描述具有主动性的平台用户。
福克斯同时指出,社交媒体平台给用户提供了一种交流的手段,却没有将访问或内容作为商品出售,“但他们没有站在商品形式之外,而是将用户数据商品化”。社交媒体平台在 “使用条款”和 “隐私政策”的帮助下获得了数据商品的所有权,并将其出售给广告商而获得利润。
传播权是构成社会的每个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在传统上称为表现自由或的权利。社会成员是社会实践和社会活动的主体,他们有权将自己的经验、体会、思想、观点和认识通过言论、创作、著述等活动表现出来,并有权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和渠道加以传播。在这里,理所当然地也包括通过大众传媒渠道进行传播的权利。
公民的一种政治权利。即有权知道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中的一切重要情况。知情权的实现,是公民能够切实行使议政、参政、选举、监督等等其他一系列政治权利的最基本前提。国家有责任保证充分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保密。为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有些情况需要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保守机密。但是保密的范围和限度应有合理的法律规定。否则,必须让公民知道的不予公开,不应保密的加以保密,实际上就构成对公民知情权的妨碍或侵犯,也是国家机关方面的一种不德行为。
媒介接近权,也被称为“接近使用媒体权”,即一般社会成员利用传播媒介阐述主张、发表言论以及开展各种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权利,同时,这项权利也赋予了传媒应该向受众开放的责任和义务。
1967年《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由美国法学学者巴隆撰写的《接近媒介——一项新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他首次在该文中提出了这项有关公民的权力。这反映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成员的表现自由或的权利与媒介的私人占有制之间的巨大矛盾。
媒介接近权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传媒必须向受众开放,它的提出至少在三个方面已经产生了普遍的影响:一是“反论权”,即社会成员或群体在受到传媒攻击或歪曲性报道之际,有权要求传媒刊登或播出反驳声明。二是“意见广告”,为了争取受众的好感和信任,目前很多印刷媒介已经能够在不同程度上以收费形式接受读者要求刊登的意见广告。三是体现在多频道有线电视领域,一些国家规定了必须开设允许受众自主参与的“开放频道”的附加条件。
在纸质媒体时期,媒介素养的研究 内容主要围绕“经典素养”展开,即重点研究与这一类媒体相关的阅读、理解和书写能力;在以 广播、电视等为主的电子媒体时期,视听素养成为媒介素养的主要研究内容;到了互联网和新媒介时期,数字素养、信息素养和新媒介素养更迭交替产生。
1992 年美国“媒介素养领袖会议”将媒介素养定义为“公众接近、分析、评价各种媒介信息,达到沟通交流目的的能力。其内涵包括:
对信息内容的质疑批判能力(包括对各种信源的动机、目的、背景的了解以及对媒介信息生产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分析能力;
媒介素养研究和实践阶段分别经历了:保护主义阶段;注重辨识能力阶段;能动赋权阶段。面对网络谣言,尤其需要良好的媒介素养去进行识别。
信息素养, 最早是由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保罗·车可斯基于1974年提出来的。他把信息素养定义为“利用大量的信息工具及主要信息源使问题得到解答的技术和技能”, 后来又将其解释为“人们在解答问题时利用信息的技术和技能”。信息素养主要由信息意识与信息伦理道德、信息知识以及信息能力三部分构成。
从狭义上系统说起,指的是个体对信息的使用和分析、加工、评价信息创造新信息、传递信息的能力;从广义上是获取信息的核心能力。
国内外数字素养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来看,数字素养是个体基于数字技术阅读、理解和交流数字资源信息的能力,属于信息素养的下属概念。
广义的理解认为数字素养是在数字环境下,个体利用数字技术所展现出来的素养,例如发现和获取、理解和创造、交流与展示数字信息资源,并具有基于数字技术设备进行学习、工作和社会参与的意识和能力。
同时,数字素养这一概念本身就处在不断丰富与发展之中,在其提出之初,更关注的是个体阅读、理解数字信息的能力。随着技术使用的不断深入,数字素养逐渐演变成一系列综合技能和文化素养的集成体。
算法素养指在特定需求和环境下,不同算法利益相关主体依据特定的思维、态度和知识运用算法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这里的相关主体包括算法生产者、算法使用者和算法监管者。
在算法设计时,算法生产者需充分调研并明确算法使用者的任务、目标、现实需要和应用场景,提升算法有用性和使用价值,确保使用者对算法拥有最终控制权和决策权,从而将以人为本的算法研发理念落到实处。算法使用者不能迷信算法处理与决策输出,而要运用理性对算法输入、运行及输出进行批判性思考。算法监管者要确保算法活动的公平性,将公平理念融入监管的全过程,不仅通过监管在算法设计、部署、应用和决策中确保过程的公平,也要关注算法决策和输出结果的公平;不仅要关注行业内不同利益方参与竞争的公平,还要保障个体平等参与算法活动各环节的公平。
新媒介是当前社会进步和个体生活的关键动能,对新媒介的使用及其能力高低,成为社会与个体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新媒介素养作为衡量新媒介使用的核心指标,日益受到学界关注。
能力框架是新媒介素养概念的进一步细化,是理解概念、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关键,也是新媒介素养丰富内涵的直接表现。
学界比较认可的主要有两个框架。首先,亨利·詹金斯提出青少年必须掌握的12项核心技能,这些技能围绕他们的个性、社会和文化模式、线上和线下群体互动、学习方式、媒消 费和创新行为等方面展开。
其次,林子彬等学者在分析前人对媒介素养和新媒介素养能力框架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多维的新媒介素养能力框架。该能力框架包含两个维度,消费型→产消型,功能型(基本型)→批判型,新媒介素养被划分为功能消费型素养、功能产消型素养、批判消费型素养、批判产消型素养四大类。四类素养分别包含不同的能力要素,共有理解、分析、综合、评估、生产等10个具体的能力要素。
第一,反思已有范式,完善新媒介素养教育体系。余秀才认为需要跨越传统媒介时代的“”与“免疫”阶段,践行“超越保护主义”理念,更新媒介教育方法,建立政府、家庭、学校及其他社会机构于一体的社会教育体系,发展快乐教育与终身教育。
在新媒介构成的虚拟世界成为人类生活世界一部分的当下,媒介素养研究应该立足于公众的生活世界和真实媒介体验,融合多学科视角开展研究,构建更适合“完整的人”媒介生存需求的新媒介素养教育体系。
第二,面向不同人群,开展针对性的新媒介素养教育。刘莲莲认为要实施教育对象类型化,强化媒介教育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以提高信息管理能力为落脚点,打造多主体参与的新媒介素养教育格局。
第三,应对各类现象,达成新媒介素养的“育人”目标。媒介素养教育需要重回大众美育层面,大众也应当建立起美育的自我教育模式,形成相应的自我建构能力。媒介素养教育和大众美育的结合将是新时期媒介素养教育的主要方向。媒介素养教育内容应当实现从培养个体的信息技能和批判精神向虚拟社会交往技能,向“完人”综合能力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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