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3月15日报道,因去年在上海、南京等地闹市街头“怒砸空调”,当事人陈某等四人于3月14日分别被上海市奉贤区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一名被告人是南京某报的记者钱某。
2002年3月,时任南京某报记者的钱某获悉陈某等人将在南京砸毁空调的消息后,立即与陈取得联系,并为他们指定砸空调的地点。此后,陈某等人先后在南京和上海的三处公共场所分别当场砸毁一台空调。此事使得空调厂家被大量退货,经济损失惨重。
案发后,有关部门依法定程序,对度假村的空调器进行抽查,结论为噪声、制冷量及制热量等主要指标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法院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歪曲和捏造,明显超越了维权的合法界限,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商品声誉,并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遂做出前述判决。
由于该判决尚未生效,对于本案涉及的“维权和损害商品声誉”的界限,笔者将通过另外的文章论述。在这里只想就新闻记者“制造”新闻的做法表述自己的观点。
通过报道可以知道,南京记者钱某的行为,主要是为砸空调者选择了地点。从刑法学的理论上讲,钱某的行为构成了损害商品声誉犯罪的共犯。因为,本案中空调声誉受损的程度,和砸空调发生的地点以及此后的消息传播范围有直接关系。越是闹市,传播范围越广,声誉损害显然就越大。
钱某所受的指控和处罚给人们、特别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带来一个教训:在新闻传播中,新闻从业人员只能客观报道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实,千万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刻意“制造”新闻。
我所说的“制造”新闻,主要是指通过自己的行为诱发或者引发一起新的事件,或者协助他人,从而发生一起事件,并将这些事件当做新闻传播开来。“制造”新闻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如无中生有、搬弄是非、教唆他人、协助他人或者为他人出谋划策等等。
由于新闻传媒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追求独家新闻和报道有轰动效应的事件,自然成了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选择。在我国当前的新闻实践中,传媒业者越来越热衷于“新闻策划”。本来,“新闻策划”的意思是就新闻报道的程序、方法和规模等进行谋划,它的对象是报道而非报道的对象(即事件)。然而,这种“策划”正在被滥用,其中一个典型的表现是策划事件,也就是说,本来不存在一件事,新闻从业者却依据自己的想法,弄出一件事来。这种现象最极端的表现,就是个别记者甚至教唆他人违法犯罪,自己躲在背后报道全过程。
回到本案的事实来说,虽然砸空调的行为不是钱某策划的,但为砸空调的行为指定地点也是这次事件的关键因素。因为,如果不是在大庭广众之下砸,就难以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在这个意义上,钱某的行为在本案中有关键作用。从新闻的角度看,钱某正是通过指定地点的行为,使砸空调的新闻被“制造”出来。
本来,新闻就是对已有事实的报道或者有效信息的传播。但由于“新闻策划”被滥用,现在开始有越来越多的媒体和记者学会了没事找事,再对这些“事”予以报道。这,实际上已经背离了新闻的基本原则。
广大新闻从业人员吸取钱某的教训,关键在于任何时候都要切记:作为一名记者或者一家媒体,永远都只能站在事件外观察和报道事件,任何时候都不能掺和到事件当中去。
新闻的生命是真实,新闻的基本规则是客观。只要自己没有掺和到事件当中,只要自己的报道是客观真实的,记者和媒体就不应该有麻烦。如果记者或者媒体掺和到一起事件当中,就不可能保证自己在报道事件的时候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也不可能让受众相信自己的立场是客观公正的。不公正的立场,显然容易使报道背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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